为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,进一步提高全校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花水平,在学校营造人人都是语言文字工作者的良好氛围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教师
(一)教师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,凡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必须100%达标,学校管理人员、教辅人员、教职工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三级甲等,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,其他学科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。
(二)工作用语坚持使用普通话,在教学、教育管理工作中正确使用国家通用的规范汉字,较好达到要求的教师各项评先创优活动优先考虑,严重违反规定的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,不得评为先进个人。
(三)每学期评选语言文字工作先进个人,在教职工大会上予以表彰和宣传,并在年度考核、评选学科带头人、优秀青年教师时予以优先考虑。
(四)对于在语言类、文字类竞赛中获奖的教师,其奖励参见学校奖励办法。
二、学生
(一)对无违规用语用字的学生,当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加奖励分1分;
(二)对因违规用语用字而被学校通报批评的学生,取消其当年度评选“新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等资格;
(三)政教处带领值周老师和推普员对各班学生推广普通话、写规范字每周进行检查评比,对坚持做到的学生进行表扬加分,对多次提醒做不到的进行批评扣分。
(四)班主任、语文老师、其他学科的老师都应该对学生日常学习、生活中的用语用字进行正确的引导、纠错。
(五)学校积极开设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校本课程,组织相关比赛,对优胜者进行奖励。
(六)学校每学年评选推普积极分子,颁发奖状、荣誉证书。
三、班级
(一)将班级规范用语用字情况作为评选先进班级的重要条件。出现不使用普通话、不写规范字的情况,值日老师扣除该班级的相应分数,直至取消其评选“文明班级”的资格;
(二)对于用语用字情况一贯优秀,积极参加、自主组织语言文字活动表现突出的班级,在评选先进班级和学年优秀班主任时,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。
(三)每学年评选语言文字工作先进班级,予以公开表彰和宣传。
四、教研组、年级组
(一)每学期评选推普先进教研组、年级组,给予奖励。根据规范用语用字情况,在学年末评选先进年级组时予以优先考虑,给予一次性奖励,并在教职工大会上予以表彰和宣传。
(二)对于开展语言文字课题研究的教研组,学校在课题研究经费上予以适当倾斜。
东莞中学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
2014年5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