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建设,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,全面提高学生素质,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学生违反中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予以下列各类处分:(一)通报批评;(二)警告;(三)严重警告;(四)记过;(五)留校察看;(六)饬令退学;(七)开除学籍。
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,由班主任、级组长、德育处共同研究决定。予以留校察看处分的报校行政会议讨论,校长审批;予以饬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市教育局审批。处分学生前后,班主任要和家长取得联系,取得家长配合。年级组、德育处要分别和有关学生谈话,使被处分学生认识错误。处分规定 在校内张榜公布,并记入学生档案。
第四条 学生受处分后,能正确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显著进步的,在受处分一个学期后可申请撤销处分,先由学生填写《撤销处分登记表》,班主任、年级组长填写意见,报德育处审核,再上报校长批准,予以公布。
第五条 对有违礼仪形象学生的处分
1.不按规定穿着校服,白天穿拖鞋进教室,男生留长发、女生染发烫发,佩戴首饰者,视累计次数与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年级通报批评、全校通报批评处分。
2.通过言语、短信、电话、网络等方式嘲讽、辱骂同学、老师或学校其他工作人员者,视影响恶劣程度予以全校通报批评、警告、严重警告等处分。
第六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分
1.旷课一节予以年级通报处分,旷课半天予以全校通报处分,旷课两天予以记过处分,旷课三天予以留校察看处分,旷课三天以上,予以饬令退学处分。
2.上课无故迟到三次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算;无故不参加学校和班级集体活动、体育课、自习课等,一律按旷课计算。
第七条 对考试作弊学生处分
考试中通过各种手段违纪舞弊行为(包括舞弊未遂)者,该科成绩以0分计算,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、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饬令退学等处分。
第八条 对学习违规学生的处分
1.以半学期为统计单位,凡缺交作业累计达15次者予以年级通报批评处分,缺交作业达30次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处分。
2.凡违反课堂(包括自习课、晚修课)有关规定,被老师点名批评累计多次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年级通报批评、全校通知批评、警告等处分。对于不尊重教师,不听教师劝告,在教学过程中与教师发生冲突且态度恶劣者,予以留校察看处分。
第九条 在校期间到非成年人不允进入的营业性场所,如电子游戏机室、桌球室、网吧或者看不健康书籍和音像制品者,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,在网吧过夜者,予以留校察看或饬令退学处分。
第十条 对偷窃者,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以上处分,屡教不改者,予以饬令退学处分。
第十一条 吸烟、赌博、喝酒(包括啤酒)、男女同学交往过密者,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、寻衅滋事、恐吓威胁、勒索者,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第十三条 未经同意在规定时间外擅自外出(如爬围墙、冲校门)者,视情节轻重,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四条 在集会、课室自修或上课,学生宿舍午睡或晚睡等场合起哄者,以及无故不在宿舍午睡或晚睡者予以年级通报批评处分。
第十五条 在学校期间,未经学校批准,擅自离?;蛟谕饬羲拚?,予以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十六条 对故意污损、破坏学校公物和设施者,除照价赔偿恢复外,予以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十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:
(一)从轻处分的
1.能主动承认错误,如实交代犯错事实,检查认识深刻,有悔改表现者。
2.确系他人威迫或诱骗,并能主动揭发,认错态度好的。
(二)从重处分的
1.拒不承认错误者。
2.对有关人员打击、报复、恐吓者。
3.曾受过处分者。
第十八条 受校纪处分的,在处分撤销前,不得入团,不得评为三好学生;担任班委(团支委)以上干部或已被评为三好学生的,凡受记过以上校纪处分的,应撤销其职务和称号;受校纪处分未撤销的,高三毕业时将处分结论记入毕业生登记表,并暂发肄业证书,供招生院校参考。
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,如需予以处分的,可参照条例中类似的条款予以处分。
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德育处。